弘傳戒法 Preaching the Vinaya

本寺在民國九十一年首次傳授比丘尼大戒,當時的傳戒因緣是淨律寺要傳比丘戒,本因法師建議義德寺可傳比丘尼戒。本寺住持紹安法師曾發願:若不知戒律,則不傳戒。今逢此殊勝因緣,思及:「若能遵照佛制如法如律傳戒,就能令正法久住,利益更多的人。」遂承擔起傳戒大責。

「如法」須具三條件:戒師如法、戒壇如法、戒子如法,義德寺傳戒即依此方向努力去做。授比丘尼戒之儀軌,亦依佛制二部僧授、每壇三人以下。戒常住並為戒子準備如法之衣缽。並於授戒後,禮請律師詳細講戒。以下即依戒師如法、戒壇如法、戒子如法、授受儀軌如法、衣缽如法、禮請律師詳細講戒等方面,略述本次戒會之傳戒特色。

一、戒師如法

《隨機羯磨‧諸戒受法篇》提到:《毗尼母論》說:「和尚及二位阿闍黎,都必須如法。七位尊證師,都要清淨而且明曉戒律。」所以律藏中說:如果沒有得戒和尚,或戒師人數不足十人(此乃就比丘戒而言,若授比丘尼戒,須二十師),則此授戒之法都不能成就。(《隨機羯磨》卷上‧頁二十一後)

傳戒禮請之僧部十師及尼部十師皆是持戒清淨而且明曉戒律者。尤其尼部十師,都曾受式叉尼戒,學法二年後,於二部僧中受具足戒,且夏臘已滿。諸位戒師們都能掌握住持戒之中心──為出離生死而持戒,不觸惱別人,而且是戒自己,不是戒別人,精通止作二持,將其運用於生活中,淨化身語意三業。在此時代,這樣如法如律的僧尼持戒大德,實屬難得。

二、戒壇如法

本寺為了傳戒,乃依道宣律祖於《關中創立戒壇圖經》中所述戒壇相狀,而創築戒壇。此部分在〈戒壇簡介〉中已提,故此處略而不談。 戒壇築好之後,更重要的是如法結界。如果結界不成就,羯磨法就無依憑之處,所以結界一定要成就。依《隨機羯磨》,是先結戒場,再結大界。十二月九日,南普陀寺本因法師等七位比丘眾蒞寺作僧部結界。次日戒常住先解原先所結之淨地、大界、戒場,戒常住即成自然界。之後在尼部本法堂內,先結尼部本法戒場,此時的「有戒場大界」即有「大界外相」與「大界內相」之分。次出尼部戒場,到大界相內,結大界,最後再結淨地。

《隨機羯磨疏‧諸戒受法篇》提到,二部僧授尼具足戒之戒壇,僧尼二眾都要於彼處結界,因為此二部僧授之法是僧尼二部所共同稟持,所以必須僧尼都結界。而且因為是僧尼同法,所以僧眾結界之後尼眾再結之時,必須是重疊結界,也就是界相必須一樣,不得相叉。(見《業疏記》卷十七)。故此次戒會比丘為二部僧戒壇結界之後,比丘尼眾復於彼處重疊結界。因此本次傳戒之處所,具足「結界成就」之條件。 除了如法結界之外,並於戒子報到之後,即帶他們認識界相,包括大界、戒場與淨地等。

三、戒子如法

依照《隨機羯磨‧諸戒受法篇》中「受戒五緣」所提,能受之人須具足五種條件,方可進受具足戒:

1.是人道:六道之中,只有人道可出家受具足戒。

2.諸根具足:諸根具足的話,對自己修道有所助益;弘法時,也易使眾生生起信心。若出家者諸根不具,易招世人譏訶,所以出家受戒者須諸根具足。

3.身器清淨:以前受五、八、十戒時,不曾破重戒,這樣的人才能受具足戒。因為五、八、十戒是具足戒的根基,根基如果頹壞,如何能在其上更加具戒呢?而且還要無十三重難、十六輕遮,方是身器清淨。以尼眾而言,應該還要式叉六法清淨無犯。

4.具足出家的形相:須是出家剃髮染衣的人。

5.得少分法:求受比丘尼戒之戒子,須是已得沙彌尼戒法、式叉尼戒法者,且式叉尼學法階段須滿二年或二夏。

每次戒會於戒子報名後,即考核查問其是否具足上述諸條件。條件具足者方准允參加受戒,故每位戒子皆符合「能受之人」的條件。

四、授受儀軌如法

佛制尼眾出家受具足戒須於二部僧中受。此次戒會,戒子們先登尼部本法壇受得本法,然後尼部十師帶領這些「本法尼」於同一日內至僧部戒壇,於僧尼共二十師之前,受得比丘尼具足大戒。而且登壇人數是依律制每壇三人以下,授受儀軌皆依法而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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